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政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部门 文号 湘大政发〔2022〕10号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湘潭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610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617日印发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湘潭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是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其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招生任务;

(三)为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指导并协助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国际学生工作;

(五)统筹协调涉及国际学生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际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七条 学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基本流程为:

(一)国际学生在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平台上提交各项申请材料;

(二)国际交流处对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相关学院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三)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处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材料。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由学校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或考核。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可免修军训、政治课及其相关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和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考勤、请假、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违纪处分等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国际学历生,学位论文可以用英文或者中文撰写,但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进行。

第十四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各类奖学金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到校后,须到国际交流处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国际交流学院对国际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相关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国际学生的管理、培养工作纳入本单位学生培养工作的范围,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议参照中国学生的课程设置,结合国际学生特点,为国际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校团委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国际学生社团的成立,国际交流处协助团委做好国际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处、各教学单位应适当考虑国际学生的特点与需求,在教学之外开展各类有益于国际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国际学生经国际交流处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学习所需而进行社会调查,须由学生向教学单位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教学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国际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时解决国际学生在学习与生活方面遇到的心理困惑,帮助他们在学校愉快地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做好国际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友总会应建立国际学生校友联络机制,推动国际学生建立和加入海外校友组织,国际交流处协助校友总会组织开展国际学生校友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配合执行。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X1字签证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30日内到湘潭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学习半年以下者,如持X2字签证入境,不需办理居留证件,如需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按相关规定到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确需校外住宿的,须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责令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本科学生(以下称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指经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本科国际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共同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国际交流处报教务处后,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国际交流处根据报到及缴费情况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未按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国际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缴费者作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因不可抗力办理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九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执行,成绩及格(含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参加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奖、获得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实践经历、获得研究成果而发表的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各学院制定的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 以下

不及格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按缺考记。

第十五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核实,该课程成绩按其他记。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依据《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选修、多修、重考与重修、补修与免修

第十八条 各接收学院应为国际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国际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经选定,未经接收学院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应重考或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多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多修的学分,按《湘潭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湘大财发〔20122号)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 除哲学、政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国际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考或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国际学生可自主学习或参加其他学生同类课程的学习。

国际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指标不受各学院转专业指标限制,但应遵守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期开学前,国际学生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大学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国际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转学程序按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超过六周以上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

(三) 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次,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潭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国际交流处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报教务处批准,通知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并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经批准,国际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完成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申请复学,经国际交流处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国际学生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未达到15个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自入学开始在校三年(不包括休学时间)所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40个学分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被终止奖学金资格且不能自费学习的奖学金生;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退学国际学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一)被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按本规定第四十条作退学处理的;

(三)学生死亡的;

(四)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二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大学发〔20174号)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未超过50个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六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含)以上,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6月、9月和12月集中办理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研究生(以下称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224号)、《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指经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国际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国际交流处纳入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国际交流处根据报到及缴费情况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注册后国际学生应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七条 未按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国际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缴费者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因不可抗力办理了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短于学制年限为提前毕业。研究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达到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条件,成绩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为延期毕业,原则上延期毕业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国际交流处批准。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其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以及所在学院应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流处理和相关教育活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国际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按湘潭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转专业者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未经派遣国同意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转学的,应由本人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交转出学院签署意见,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转学或转专业者,应在第二学期第三周以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办理休学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湘潭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经批准,国际学生应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的国际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办理复学手续,须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合理证明。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新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或培养单位提出,按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国际学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三十二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处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大学发〔20174号)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和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未参加或未通过毕业答辩者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学生,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或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国际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二年内,经补作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224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章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创建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切实保障国际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部《关于加强来华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司〔20071154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适合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出现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条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国际学生之间以及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之间打架或群殴事件;

2.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3.传教、宗教聚会、非法集会游行事件;

4.重大失窃事件;

5.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

6.公寓突发火灾事件;

7.自我伤害事件;

8.突发严重急病、食物中毒或群体性感染性疾病事件;

9.恶意散播可能危及到学校、社会与国家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稳定的言论等事件。

10.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

第三条 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部(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障处、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并完善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责任分工

1.国际交流处负责接报、了解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参与现场处置,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络、提供有关外事管理纪律文件,协助校长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做好学生安抚等工作。

2. 保卫部(处)负责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控制和调查,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汇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和接访,并做好舆情监控。除宣传部外,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消息、接受采访。

4.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提供国际学生心理咨询和辅导。

5.教务处负责协助涉及国际学生教学事宜的处置。

6.校长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校内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7.后勤保障处负责提供后勤保障。

8.各部门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凡有涉及者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原则

第五条 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对国际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帮助学生学会自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位学生掌握常用的急救和求救电话。及时与学生沟通了解情况,使事件能在萌芽中得到解决。

第六条 及时通报原则

国际交流处在接到报警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情况,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指示后,由相关部门及时向上级部门、公安机关、驻华使(领)馆及国际学生家属通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快速反应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沉着冷静,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条 团结协作原则

凡涉及到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部门须通力合作,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同时应积极配合公安、医院、消防、防疫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 妥善处理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情况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处理办法。善后处理要尊重国际学生的风俗信仰,得到使(领)馆的支持。

第十条 谨慎处置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媒体采访、表态、评述,相关消息和新闻一律经领导小组统一口径,由宣传部负责发布。同时,应妥善做好舆情控制,避免误传误信,扩大负面影响。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

因涉外工作的特殊性,在处置国际学生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密切与上级主管部门、驻华使(领)馆、公安机关、外事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逐级汇报,在上级的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即刻上报

国际交流处接到涉及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进行工作,视具体情况和需要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书面报告

对重大突发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应尽快书面正式报告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处理后应及时向上报部门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打架或群殴事件

1.知情者应第一时间通知国际交流处和保卫部(处)有关人员。

2.国际交流处和保卫部(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尽快控制局面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将现场围观人员疏散、劝离现场,如有受伤人员迅速组织救治。

3.如情况严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请示做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4.领导小组应制定应对策略,配合公安、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在掌握事实情况后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1.国际学生辅导员、导师和公寓管理员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如发现国际学生失踪24小时以上,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报告。

2.国际交流处应积极向其他知情学生了解、核实情况,寻找失踪学生,同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保卫处。

3.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找失踪学生。

4.根据查找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传教、宗教聚会、非法集会游行事件

1.国际交流处在事发前得到信息,应认真进行说服和教育,努力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接报后,国际交流处和保卫部(处)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赶到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疏导、劝说工作及后续处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失窃案件

1.国际学生在公寓内发生重大失窃案件,公寓管理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学生保护现场,并将情况通知保卫处和国际交流处。

2. 保卫部(处)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管控,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国际交流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与学校相关单位共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

1.国际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国际交流处应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态严重的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国际学生家属。

2.将伤者迅速送至医院抢救和治疗,密切关注伤者情况,如发生死亡事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部门、驻华使(领)馆,与学生家属取得联系,做好解释与安抚工作。

3.学校相关单位须配合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或伤亡事件。

4.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公寓突发火灾事件

1.公寓管理员及时到达现场,判断火源,组织疏散,并将情况通知国际交流处和保卫部(处),如情况严重应立即拨打119

2.国际交流处接报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与保卫部(处)、后勤保障处联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疏散,协助灭火。

3.国际交流处应配合保卫部(处)和公安机关排查起火原因,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自我伤害事件

1.知情者应根据情况拨打120请求救治,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国际交流处和保卫部(处)有关人员。

2.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态严重的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属和驻华使(领)馆。

3.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4.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善后处理决定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突发严重急病、食物中毒或群体性感染性疾病事件

1.国际学生突发严重急病、食物中毒或群体性感染性疾病,国际交流处应立即与校医院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到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2.学校应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恶意散播可能危及到学校、社会与国家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稳定的言论等事件

1.国际学生有思想意识形态类问题的苗头或者正在发表相关言论时,目击者或知情人士应马上向国际交流处报告。

2.国际交流处和领导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前往进行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公安机关与出入境管理和国家安全部门,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处理。

3.学校积极做好组织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和国家安全部门,对涉事国际学生进行相应的教育,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防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际学生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国际学生安全工作会议,引导学生提高警惕,预防突发事件;不定期开展案例教育,让学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 要求国际学生将国际交流处的联系方式告知家人和亲友,如出现无法与本人联系的情况,可和学校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学生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应与国际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和更新学生的联系方式,随时关注学生思想、行为动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际学生外出请销假等各项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对违规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国际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定期对国际学生公寓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醒其注意用电等消防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时刻保持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湘潭大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