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政发[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健康保险系数,帮助教职工缓解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校工会牵头,成立“湘潭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湘潭大学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互助会是会员对互助金实施民主管理的自主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参加了湘潭大学工会的会员并且加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以及在湘潭大学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
第四条 互助会遵循“自愿、民主、监督”的原则。
教职工参加互助会应当提交加入申请,并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湘潭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管会”)是互助会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互管会委员由下列部门代表组成:校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监察处、保卫处、审计处、校医院、法律事务室,以及教职工代表。
互管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互管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研究和修改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每年1月底前召开全体会议,对上一年度(12月20日及以前)教职工提交的互助金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核,以票决方式通过补助方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互管会议事规则主要包括:
(一)互管会会议分为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
(二)互管会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互管会定期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互管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民主投票方式表决,实行“委员一人一票,不记名表决制”。互管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超过二分之一全体委员人数的委员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互管会临时会议由互管会办公室召集,负责讨论和决定互助会的紧急事项。
第十条 互管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互助会的日常会务工作,审核和办理会员入会、退会、补助申请等相关手续;
(二)在每年12月底将该年度的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互管会讨论;
(三)对会员提交的互助金补助紧急申请,及时向互管会报告并研究具体补助办法;
(四)负责互管会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依据互管会通过的补助方案签发补助通知单;
(五)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受互管会委托,在校工会财务账户内开设专用账户,对互助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
(二)在每年12月底对互助金的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并在互管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完成结算;
(三)在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的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四)定期向互管会以及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提交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本办法实施时教职工申请加入互助会的,首次由各部门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教职工说明互助会的设立目的、管理方式、会员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成员(以下简称“会员”)。
本办法实施后教职工申请加入互助会的,应当向互管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经互管会审核同意后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办理时间为每年的省医保年启动月(4月)。
第十三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致使与学校终止人事或劳动关系的,于次月起自动退出互助会。
第十四条 会员停止缴纳爱心医疗互助金的,即视为自动退出爱心医疗互助会,不再享受会员待遇。
已享受过互助金补贴待遇的会员,在与湘潭大学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前,不得申请退出互助会。
退出互助会的教职工,自互管会确认之日的次月起,不再缴纳互助金,不再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五条 会员因公派出国等原因造成工资停发,回校后补齐互助金的,继续享受会员待遇。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支持教职工爱心互助帮扶工作。自本办法实施起,学校每年视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拨付20-50万元作为基金支持,以保证互助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互助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拨付经费;
(三)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收缴使用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互助金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
第十九条 参加互助会的会员,互助金按每人每月10元(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从申请通过之日的次月开始算起。
互助金由计划财务处按月从教职工工资中代扣。
第五章 补助办法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患重大疾病或受到重大意外人身伤害且在治疗中的、符合加入互助会条件的教职工,可以在本办法实施时申请加入互助会,享受互助金补助待遇。
教职工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未申请加入互助会,但在患重大疾病或受到重大意外人身伤害且在治疗中时申请加入互助会的,互管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有前款所规定情形的教职工,康复后申请加入互助会的,除提交入会申请外,还应当提交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一条 互助会会员本人在省、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医保报销和保险公司理赔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下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未经市医保办同意,擅自在医保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湘潭市医保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中草药费(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三)因故意犯罪、自残、自杀、醉酒或吸毒引起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五)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在境外就医的;
(八)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互助金补助以补助周期内会员自负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万元为申请下限,分段累计计算:
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部分补助45%;
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补助50%;
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55%;
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补助60%;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补助65%;
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会员连续缴纳互助金五年以上,每增加五年的可在补助时增加一个百分点。
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同一个互助金补助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人身伤害而住院治疗的,可以一并申请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完全政策自负部分的内置材料与自费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自费药一律以《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为准,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申请互助金补助,须在当年年底前提交上一年12月20日(不含本数)以后至本年12月20日(含本数)以前的有效票据及证明材料,并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由分工会主席和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持补助登记证、本人在湘潭市医保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疾病诊断书、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湘潭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后的凭单底联、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凭单底联、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所在单位证明)到校工会办理互助金补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申请爱心医疗互助金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追回所有已经支付的补助金,同时取消会员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报学校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终止与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互助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互管会表决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终止:
(一)因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互助会的继续运行没有意义;
(二)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以致互助会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互助活动;
(三)会员过少以致互助会难以开展正常的互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互助会终止后,由校工会、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清算小组,负责互助会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条 互助会终止后,由互管会讨论并提出剩余资金处理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个月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每年须经互管会审议,审议后应在校务公开规定的范围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
审核监督由校工会经审委员会、财务处负责,职能监督由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有权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学校教职员工对非法套取互助金补助、滥用互助金审批权的行为,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会员对互管会作出对其不予补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互管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湘潭大学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福利委员会联席会议、离退休人员座谈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互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