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政发[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基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湘潭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在图书馆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文献信息工作进行咨询、协调的专家组织。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各院系的专家教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图书馆主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会任期4年。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在图书馆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文献资源建设工作的咨询、协调。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相关委员召开若干专题会议。
第三条 商议学校图书馆发展规划、图书馆重大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文献资源经费配置计划和图书馆馆舍建设等重大工作方案)。
第四条 听取图书馆的工作报告,了解图书馆馆藏文献政策,并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加强图书馆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协调与加强图书馆与院系及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信息沟通,了解各学科、各层次、各群体读者的文献信息需求,促进图书馆不断改进服务水平与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规程由湘潭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程自湘潭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之日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