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研发[2009]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严肃培养纪律,维护培养秩序,保障培养质量,减少培养差错,避免培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是指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培养服务人员,违反研究生教学、管理、培养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情节轻重,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分为培养差错、一般培养事故和重大培养事故三类。
第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课(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其他必修课)的教学与考试适用本办法;同时鼓励任课教师对全日制研究生研究方向课和选修课采用灵活多样的授课和考核方式。
第二章 培养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培养差错
(一)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人代课或者调课、停课的;
(三)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3-5分钟的,或者未经批准长时间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批准,提前或者推迟考试的;
(五)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者考试安排不当,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六)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5%-15%(不含15%)的;
(七)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5%-15%(不含15%)的;
(八)未按时登录、报送课程成绩的;
(九)试卷、成绩册等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因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等原因,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一)未按时准确上报培养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未按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的;
(十三)未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培养进行适时督导的;
(十四)学位点负责人未按时制定所负责学科的培养计划的;
(十五)由于导师的原因,研究生未按计划开题的;
(十六)由于学位点负责人的原因,所在学科未按计划开题的;
(十七)未按学校规定履行研究生中期培养检查的;
(十八)导师离校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未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备案的;
(十九)其他影响研究生培养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培养事故
(一)无正当合理的理由缺课的;
(二)教学任务下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课的;
(三)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及以上,影响较大的;
(四)未经批准提前或者推迟考试,情节严重的;
(五)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因考试安排不当及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的;
(六)考前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15%-30%(不含30%)的;
(八)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15%-30%(不含30%)的;
(九)丢失学生答卷,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更改学生考试答卷或者随意更改学生课程成绩的;
(十一)答卷、成绩册等教学档案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二)因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等原因,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三)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明、证书的;
(十五)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后果较严重的;
(十六)向不应获得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情节较重的;
(十七)导师离校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未落实研究生指导工作的;
(十八)导师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未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的;
(十九)学位点负责人与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对于本条第十七、十八款所涉及事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研究生有心理问题,其导师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尽教育管理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一)研究生有严重心理问题且易于发现,其导师因疏于管理应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二)因导师疏于管理或者监管不力造成恶性事件的;
(二十三)经导师审核过的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十四)答辩之后,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中评审为不合格的;
(二十五)其他影响培养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培养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等触犯法律的言论;
(二)考前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协助学生作弊的;
(三)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30%及以上的;
(四)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30%及以上的;
(五)丢失学生答卷,导致重新考试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伪造学生考试答卷,或者上报虚假成绩的;
(七)答卷、成绩册等教学档案丢失或者不全,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情节严重的;
(九)向不应获得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情节严重的;
(十)导师离校半年以上,未落实研究生指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出现本条第十款的情况,学位点负责人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没有事先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导师与研究生共同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三)由于导师或学位点负责人的原因,导致研究生始终未开题的;
(十四)由于导师责任导致研究生毕业论文未及时送审,影响研究生正常答辩的;
(十五)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六)导师严重失职,不认真指导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同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的;
(十八)导师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存在勒索或变相勒索行为的;
(十九)导师对学生存在性骚扰行为的;
(二十)导师指使或带领研究生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十一)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湖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样检查评审中评审为不合格的;
(二十二)其他影响培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培养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培养差错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学期内发生一次培养差错的,由相关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培养差错的,由相关学院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培养差错的,按一般培养事故处理。
(四)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识态度,扣除当年课时费的十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
(五)对于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款情形的,暂停招生一年,连续两年存在第二十四款情形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培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四)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视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扣除当年年终奖金或课时费的10%-20%;
(六)对于出现重大培养事故的导师,除处以以上处罚外,还可以处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七)对于出现重大培养事故的学位点负责人和主管领导,除处以一到六款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于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款情形的,导师在已有的研究生毕业前,不得安排指导新的研究生,并对其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年继续抽查;连续两年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款情形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九)对于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款情形的,其论文的校外评阅者不得再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校内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校内成员停止一年招收研究生。
第十条 如培养事故或差错涉及学术规范、资产损失或者违纪问题的,对事故责任人除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外,分别由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培养差错与事故的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任何人均可通过面述、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反映、举报发生培养差错与事故情况,学院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工作部(处)。
(二)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调查通知书》,下达到相关单位。
(三)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调查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四)研究生工作部(处)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事件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拟认定为培养差错的报研究工作部(处)审批;拟认定为一般培养培养事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拟认定为重大培养事故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对培养差错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本人。
第四章 申诉与裁定
第十二条 培养差错与事故的责任人如对责任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学校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并于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将复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十五条 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