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科发[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效规范和管理学校科技开发和技术贸易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贸易是指有偿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活动及其所包含或关联的新产品研制、工程承包各项科技业务,以及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承担的相关政府资助项目等。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等的研究进行委托或合作开发。

技术咨询是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和分析评价等。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或专业设备及相关知识技能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

新产品研制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自身技术借助学校条件或外单位生产条件,完成“四技”活动中相关任务而进行的产品开发。

技术工程承包是指在“四技”活动中“交钥匙工程”所包含的工程任务等。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是指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承担各类人才引导基金、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牵头的科技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全校的技术贸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校技术贸易活动的合同审查、签章、登记和归档工作,以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技术贸易合同时以“湘潭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处对全校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技术贸易市场的信息管理

 

 第五条  技术贸易市场信息是开展技术贸易的基础,学校科技处负责收集和传播技术贸易市场有关信息,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成果上报学校参加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招商会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和推介活动。广大科技人员对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有义务配合二级单位组织材料提供给学校科技处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  校属单位或人员将职务成果及其他成果在各类传媒上刊登科技广告或对外发布科技信息,须经科技处审查、备案。

第三章  技术贸易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技术贸易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我校单位和人员对外进行技术贸易活动时,必须经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所签合同要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  除科技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不能对外签署技术贸易协议,技术贸易经费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  对外签订技术贸易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承担有关设计、制造等业务,我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或在合同中明确落实好有资质单位一起承担。

 1、对技术转让、新产品研制、工程承包:

(1)必须是我方掌握的成熟可靠的技术;

(2)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转让时,应在合同中具体说明,并有把握达到预期效果;

(3)主要实施人员落实,并有充分的时间保证。

 2、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1)在技术上确有把握完成;

(2)具备实验条件;

(3)主要研究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并有充分的时间保证。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技术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技术和人员有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在合同实际履行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一般不得随便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因病、调动、出国等),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可以请他人代理,负责人离岗一年以上者必须更换。代理人选和更换人选由原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处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人员对外签订技术贸易合同的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填写“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立项表”(“立项表”中的项目组成员及排序将是学校在考核及职称评聘等活动中审核横向项目时的主要依据)并起草合同初步条款,技术合同原则上采用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技术合同规范文本。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对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冲突、技术内容及人员保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立项表签署意见;

3、科技处审查有关技术贸易条款;

4、合同由科技处处长签字,加盖“湘潭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注: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和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将要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所涉及技术目标的前期研究基础、研发人员投入及研究条件、知识产权冲突、技术目标的完成能力等必须严格把关。由于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合同纠纷的,其相关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引发纠纷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合同签约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的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六份,合同当事双方各执三份,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存档和向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学校将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采取二级单位自查、学校对合同单位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经费开支合理,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经合作方认可的项目预算作为合同的必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课题组在办理进校经费进账手续时按照进账经费数额递交预算表;如果同一合同经费分批次进账,需在首笔经费进账的同时提供合同经费总额预算表。若需分设子课题,还需递交子课题预算。技术贸易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承担国家各部委及省市各级政府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及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各类人才引导基金、创新创业项目等,合作各方应当在项目申报时签订合作申报协议(上级部门有协议模板的用指定协议,无协议的使用湘潭大学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协议(见附件)),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有限期限等。对人才项目原则上要求在本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在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在合作方进行技术开发服务指导。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到合作方进行技术开发服务指导应按相关规定报学校组织部门及相关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因学校科技人员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有关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和学校科技处,科技处会同相关单位调查原因;必要时科技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其他专家共同攻关,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合同已无法完成,科技处将冻结该项技术贸易经费,并同技术合作方协商终止合同,以防止损失扩大。由此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结题表”,并提供合作方出具的合同完成验收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效益证明材料、向合作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其他与合同有关文件等,以上材料交科技处备案归档后,方能办理结题手续。科技处应对存档资料负责保密,非经处长和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得借阅或外传。

第二十条  技术贸易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专用帐户按产学研经费进行管理,学校不提取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以及《湘潭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经费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携加盖合同当事方技术合同章的合同文本到科技处办理拨款手续,并标明该次入帐为本项目经费的第几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贸易的发票在经费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携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向外单位或个人许可或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许可转让费和推广应用收益,学校和项目组按1:9分配。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转让的产学研结合成果转化项目分配经费可由项目组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税后提现。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给第三方协作的,其技术贸易经费中需支付给第三方单位的协作款项,应在经费预算中明确,还须与协作单位订立合同,由科技处签字同意方可划转。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收入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意见的“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作为依据享受国家的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由计划财务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 50%返还课题组,50%收归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效果显著、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项目的完成人,以及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和学院除依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外,还将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学校还将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科技秘密的,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技术目标、内容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经费预算;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

(十二)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合同(含二份原件)、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式二份,交委托人依专利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由研究开发方享有。他方缔约人要求享有技术成果全部经济权益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中规定以销售额为基数的提成比例作为研究开发方的报酬,以利润为基数的提成,应定义“利润”为“销售价格减原材料成本”,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应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委托方或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技术方提供的技术成果;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或受让方在收到技术成果后的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研究开发方已完全履行合同。

第三十三条  应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经费或报酬的支付期限,超过期限的应视为违约,开发方或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应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遇有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以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承担风险责任。技术是独家或排他性许可(转让)的,不得在合同中规定学校赔偿或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应在技术合同中约定,技术合同无法完成时,合同约定受托方应该赔偿委托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以合同金额为限。

第三十六条  可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选择仲裁的原则上应选择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约定诉讼管辖地的原则上应以湘潭为诉讼管辖地。

 

第五章  技术入股

 

第三十七条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股权由各股东协商确定,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二级单位对学院教职工即指其所属学院,对其他教职工指其技术贸易业务所属学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学校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管理、科技开发与技术贸易管理的单行政策及分配条例、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0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1. 湘潭大学牵头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协议

        2. 湘潭大学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