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政发[2014]2号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以下简称“2011计划”),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68 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学校协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水平,我校结合实际,就推进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2011计划”是推动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紧密结合的战略行动。通过实施“2011计划”,进一步推进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活力,增进实力,提高竞争力,加快学校内涵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我校优势学科和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为基础,深度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与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强强联合”,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力争1-2个以我校为牵头高校或主要参与高校的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国家“2011计划”。
三、基本原则
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通过顶层设计和政策项目引导,选择条件成熟的优势学科群,汇聚创新资源和要素,着力构建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提升学校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学校也鼓励校内单位参加校外协同创新工作,在深化合作中提升学科实力。
四、政策举措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特区”,制定支持政策,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实行新的运行体制。协同创新中心在人事聘任与考核、学生培养机制、招生模式和规模,以及国际学术合作交流等方面享有改革的相对自主权。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政策支持,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1. 赋予中心在人员聘任、岗位设置、考核、评价机制和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根据中心发展目标和项目任务需要,中心自主设置研究岗位和管理岗位,在协同创新框架内,实现协同单位教授互聘;中心对所聘本校教师的考核结果,学校予以认可,不再参加学校年度与届末考核。
2. 推进中心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协同高校之间在本科生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改革,强化师资互派、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生互换、开放图书馆、开放实验室和教学基地等领域的深度合作,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探索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新体制,建立协同高校之间研究生课程开发、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导师互聘机制,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计划单列,学校新增研究生招生指标优先考虑协同创新中心。
3. 学校支持中心积极牵头,协同国内高校,与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扩大国际学术影响力。鼓励协同创新中心与海外高校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进程,建立联合人才培养机制。
4.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方式,聚集优质资源,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培育经费、办公用房、行政服务人员编制等支持。将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学校优势学科提升紧密结合,加快人才、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推进多学科和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
5. 优化科研管理评价机制,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实施目标管理,推行分层逐级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建立健全分类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指标和要素,重视创新质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考核。建立奖惩与退出机制。
6. 坚持“开放、包容、协同、持续”原则,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以协同创新中心为主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打破学科与单位壁垒,破除封闭分散意识。努力构建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公平竞争、倡导贡献的学术文化氛围。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协同创新工作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1)理事会,理事由协同高校以及其他协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2)学术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3)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协同单位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协同高校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
附:
1. 湘潭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2.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修订)
3.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本科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
4.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
5. 湘潭大学关于创新科研组织管理模式的意见(修订)
6. 湘潭大学协同创新中心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7. 湘潭大学协同创新中心资源配置改革办法(修订)
8.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改革的意见(修订)
9.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文化环境建设的意见(修订)
附1:
湘潭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为积极推动我校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机制体制改革,切实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推进我校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简称“2011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指依据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湘潭大学牵头组织设立的学术性机构。中心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等级。
第二条 学校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等重大事项决策。2011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三条 学校成立2011计划评估(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中心的重大政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等提供咨询服务,并参与人员遴选、指导人才培养、推动国内外合作等。
第四条 中心成立理事会,建立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成员由湘潭大学、协同创新参与单位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4人。理事长由湘潭大学委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章程由学校批准后生效。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明确各方责权和人员、资源、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
第五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根据理事会章程负责中心的管理工作,包括统筹安排创新平台任务、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管理自主科研经费、编写年度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等。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主任2-3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重要事项实行主任联系会议决策制度,联系会议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协同高校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中心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湘潭大学委任。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第七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由院系申报,经学校评估委员会评估审定、2011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成立。省级中心由学校在校级中心中择优推荐。国家级中心在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中择优申报。2011计划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并协调组织评估审查等活动。
第八条中心围绕协同创新方向,做好队伍汇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中心每年年底应向学校提交本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第九条 中心每轮建设周期为四年。中心运行满两年后,学校组织中期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中心,学校要求整改或予以撤销。中心运行满四年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实施。对于任务目标已完成无需续建,以及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将予以裁撤。
第十条 学校在人事管理、人才计划、招生指标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中心政策支持,促进中心管理机制体制创新。
第十一条 中心因发展需要更名的,须经2011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2011计划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予以撤销:
1. 主要协同参与单位退出导致机构无法运转的;
2. 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 经评估不合格的;
4. 因其他原因确需撤销的。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2: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修订)
为推进协同创新中心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薪酬待遇制度改革,构建新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推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1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协同创新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协同创新中心人事制度改革以创新目标为导向,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与首要资源,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通过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从而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为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进学科优化与发展、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服务。
(二)基本原则
1. 任务牵引,科学设岗。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协同创新项目建设需要,以项目任务为牵引,自主科学设置岗位和聘用条件。
2. 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协同创新中心根据所设岗位和聘用条件,按照“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和“专兼结合”的方式,自主、灵活聘用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3. 严格考核,优绩优酬。协同创新中心实施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对聘用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分配和岗位续聘的主要依据,做到优绩优酬。
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协同创新中心在学校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在岗位设置、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薪酬待遇方面享有自主权。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制定适合本中心运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岗位设置、人才选聘培养、人才评价考核、薪酬待遇等相关内容,报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在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协同创新中心应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评价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人员聘任、考核等进行学术评价。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设置
1.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中心建设发展目标,结合协同创新项目建设任务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研究岗位和管理岗位。其中:研究岗位设置专职研究岗位、兼职研究岗位和流动研究岗位;管理岗位设置学术管理岗位和一般行政管理岗位。
2. 协同创新中心应根据各类岗位性质,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聘用条件和聘期。
(二)人员聘用
1. 协同创新中心积极推行人才国际化聘任,所设岗位面向海内外及协同单位公开招聘,积极吸引海内外领军人才和青年拨尖人才来协同创新中心工作。
2.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制。协同单位人员进入中心从事研究工作,采用“流动不调动”(即不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动手续)的方式进行。
3. 协同创新中心一般行政人员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后,报中心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后聘用。
四、评价考核与薪酬待遇
(一)评价考核
1. 协同创新中心实施目标管理制度,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评价和考核。
2. 考核分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中期考核以定性评价和反馈建议为主,聘期考核以定量评估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分配和是否续聘岗位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报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方应共同认可并应用考核结果。
4. 学校评估委员会负责对中心主任的考核工作。
(二)薪酬待遇
1. 协同创新中心合理设定人才多元化薪酬,中心可根据岗位类型、任务性质、工作时间设定各岗位薪酬形式和标准,薪酬形式包括全额年薪制(不享受所在单位薪酬)、岗位津贴制(保留所在单位基本工资,不享受单位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制度(保留所在单位一切待遇)。在设置岗位薪酬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岗位类型与工作时间以及与国内其它协同创新中心同类人员薪酬标准的比较水平。
2. 对创新成果突出、高质量完成岗位任务的研究人员,实行绩效奖励。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果未达到要求、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核减津贴直至根据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3. 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人员薪酬标准及奖惩标准经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备案。
附3: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本科生拔尖创新人才
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科研资源和人才资源汇聚地优势,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深度融合,探索寓教于研、教研相长的本科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心整合共享各单位优质教学资源,在人才培养方面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中心制定跨单位、跨学科拔尖人才“协同培养”计划,实现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资源共享。
第三条 中心积极探索互派优秀本科生培养模式改革。中心合作各方选拔互派本科三年级或四年级的学生,互派学生在中心合作单位之间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交流,修读相应专业学分及从事科研训练,合作各方相互承认互派学生取得的学分。
第四条 坚持寓教于研,中心所有优质研究资源均向协同单位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开放。实施本科生导师制度,根据中心研究人员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每学期接受一定数量的本科生进入中心开展科研训练。
第五条 湘潭大学为中心提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专项接收指标。中心每年择优从在中心开展交流学习和研究训练的学生中接收若干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六条 根据《湘潭大学提前推荐优秀本科学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试行)》,中心每年可以从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优秀学生中,提前一年确定部分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提前接收部分学生加入中心导师研究团队,提前进入中心开展研究训练,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与新途径。
第七条 湘潭大学通过“韶风名家论坛”等平台聘请各协同单位知名学者开设学术报告或讲座,为相关专业本科学生讲述学术前沿知识,拓宽学生知识视野。
第八条 中心可从各协同单位聘请教师、专家,来我校为本科生开设课程或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等,课酬标准由中心根据聘任协议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受聘人员开设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的,应由中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教务处提出新开课程申请。
第九条 对于提前推免或其他进入中心开展研究训练的优秀学生,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或本科阶段学费。中心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优异的本科学生给予奖励,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和研究热情。
附4: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
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学校协同创新能力,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支撑国家战略和湖南发展,促进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生
1. 中心招生计划单列,每年的具体招生计划数由中心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按规定落实。
2. 中心招生的学科专业应当在我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范围内,中心可以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3. 学校在新增研究生招生指标中优先考虑中心招生要求。
第三条 培养
1. 中心作为独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应当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2. 学校各院系研究生课程向中心的研究生开放,由中心提出课程计划,研究生院负责协调落实。
3. 学校鼓励和支持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心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学科特点,确定自身具有鲜明特色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条 奖励与资助
1. 学校设立研究生协同创新基金。重点资助面向科学技术前沿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与工程技术问题的研究项目,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培养提供一定经费资助。
2. 中心研究生列为学校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可按《湘潭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三条款予以资助。
3. 中心研究生享受普通研究生待遇,可以参加学校其它奖助学金的申请。
4. 中心研究生可以参加各类评优,评优指标单列。
第五条 考核与分流
1. 研究生进入中心一学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办法由中心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应当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执行。若为学校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入选对象,还应按《湘潭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五、六、七条款进行考核。
2. 以“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按原硕士专业毕业并授予相应学位;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和“推免”选拔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转入相应专业学位继续就读,没有接收单位的,予以退学;通过统一招生考试选拔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3.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研究生培养资格,中止奖励和资助。
第六条 由研究生院和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协同创新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中心研究生各项工作的开展。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才培养工作,人才培养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心的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督;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应严格按照标准、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附5:
湘潭大学关于创新科研组织管理模式的意见
(修 订)
为提升我校学术创新能力,促进我校学术研究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就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各学院(系)牵头或参与组建协同创新中心。鼓励科研人员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鼓励吸纳其他单位创新力量参加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积极联合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等一切具备协同创新基础、能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创新力量,参与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发展和建设,促进创新要素、资源、活力的有机融合、充分共享与高效利用。
第三条 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研究。围绕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问题、学科前沿领域的前瞻性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研究。汇集多方力量,建立开放、权威、国际化的学术咨询机构,围绕重大需求制定中心的战略目标,凝炼主要科学问题。
第四条 以课题为依托,以任务为纽带,建立跨单位、跨学科、跨地区的协同创新研究团队。加强科学基本问题与方法的研究,鼓励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支持优秀科学家自主开展前沿探索,形成新的竞争力。
第五条 推行以任务为牵引的科研人员聘用方式。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要自主设立科研岗位,按岗计酬。跨单位聘用人员坚持“流动不调动”原则。提供与国际接轨的贡献与薪酬体系,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与团队。积极支持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建立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流动、退出和淘汰机制。
第六条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降低科研评估频次,延长评价周期;摒弃学术评价数量导向,坚持成果的质量与贡献至上;突出代表成果建设,推行国内国际同行专家评估。
第七条 搭建开放、高效、共享的科研资源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科研条件、科研设备开放与共享制度,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可能形成重大突破的领域方向,发挥优势和特色学科的汇聚作用,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健全寓教于研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实施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等途径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鼓励青年科学家组建联合研究组,强化条件保障和政策倾斜,加快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第九条 建立国际通行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设立国际合作科研基金,集聚一流专家学者参与协同创新。鼓励创新联合培养机制,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鼓励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
附6:
湘潭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提高中心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财务按照学校总体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加强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中心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的支出比例。
学校对中心预算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依据审定预算分块下拨经费指标,进行分类控制。审定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条 中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地方政府专项支持资金、学校统筹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支持资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中心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部门、行业、企业等)支持和投入的资金。中心全部资金收入由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学校统筹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包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国家级和省级中心安排的配套支持资金和对校级中心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五条 中心资金主要用于人员聘用、课题研究资助、人才培养、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国际国内交流合作、运行管理等。其中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支出合计比例不得高于总经费的30%。
人员聘用经费是指中心外聘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的费用。聘用程序和薪酬支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是指中心根据国家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设置课题,面向校内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研究课题费用,其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支出费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中心在研项目,提高学生科研水平,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访学、实习、调研、发表论文等。
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是指中心平台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调研、论证、购置、维护、维修所需费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使用中心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经费是指中心举办学术会议、中心人员国际国内学术进修或访问所需的费用。
运行管理经费是指中心行政费用、接待用车费用、差旅费用、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费用。
第六条 中心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经费所有票据报销,须有经手(办)人、核查人(证明人、验收人)、中心主任、最终审批人签批,并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为切实加强中心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心大额支出须建立大额支出经费审批制度。
第七条 建设期满,中心应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由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中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
中心应在每年年度工作报告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报告。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要加强对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对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明显者,继续予以支持;如考核不合格,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对违规违纪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附7:
湘潭大学协同创新中心资源配置改革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确保中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校协同创新机制体制构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将中心建设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密切结合,在整合发挥现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其他优势特色学科资源参与中心的创新。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优势特色学科、交叉学科的汇聚作用,构建有利于创新的基础,形成持续创新机制。
第三条 优化有利于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的资源配置方式,支持中心实行以共享和高效为主的资源配置机制及相关的评价考核办法。涉及到学校所属资源的,要在优先支持中心发展和改革的前提下,积极与中心对接。
第四条 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导和聚集资源作用,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部门、行业等方面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和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通过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学术平台、联合研究团队等方式,建立重要的学术资料、信息、研究成果、仪器设备等学术研究资源的共享机制,给予中心更大的资源支配和使用权。
第五条 支持中心开放使用各种物质资源,建立公共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科研成果等信息的公开,促进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
第六条 给予中心稳定持续的经费支持,形成长效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经费支持上,学校将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大对中心的支持力度。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集中优质资源,给予中心稳定的经费支持。把中心建设成为学校提升创新能力、汇聚一流人才和推动学科提升的重要平台。
第七条 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中心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拘一格汇聚人才。支持和鼓励中心建设以专职科研队伍为主体,围绕既定的研究领域,广泛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把中心建设成为学校吸引优秀人才的特区。
第八条 以问题为导向,实施科研目标管理和任务驱动,公开招标配置项目。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实行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紧密围绕所设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公开设置项目,招标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申报、管理和考核制度。
附8: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
机制改革的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体制改革,积极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大力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集聚高水平专家学者参与协同创新,合作培养国际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创新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国际视野,整合国际合作优质资源,为协同中心搭建国际合作平台
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应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服务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工作大局,围绕把学校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位居国内同类院校前列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教学型综合性大学开展工作。
学校将整合全校国际合作资源与现有国际合作项目,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稳固与增强日本、韩国、西班牙、法国、乌干达等国家高校之间的传统合作,积极拓展与美国、英国等世界一流学校的交流与合作项目,支持国际优质资源向学校协同创新中心流动、分配,为协同创新中心的设立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不断创新国际合作模式,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打破单边合作形式,积极探索多形式、跨学科、宽领域和高层次的多边交流与合作项目,鼓励各协同创新中心走出国门交流、合作科研与办学。紧跟国家战略需求和国家、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提升与国际知名大学、教育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多渠道争取资源,为协同创新中心构建合作平台。采取积极措施,提升学校国际学术竞争力、影响力和国际学术话语权:通过举办各类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尤其是跨国、跨学科的双跨学术会议,支持协同创新人员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与重要国际学术组织的活动,参与、开发与世界一流大学与国际学术组织的多边科研合作项目,积极鼓励和支持协同创新人员联合校内外、国内外知名学者组建学术团队并起主导作用。
二、创新和完善“引智”模式,加快学校师资国际化步伐
创新人才引进的体制机制,不拘一格选人才。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按需选聘的原则,各中心聘用人员应突破单位、身份、国籍等方面限制,根据自身类型和工作需要,积极创新“引智”模式,提高队伍国际化建设水平。各中心可以立足深化我校现有的国外合作院校人才、放眼全球,针对协同创新中心学科建设需求,选聘优质师资和研究人员,补充和调整特定学科的师资和研究力量。协同创新中心将力争引进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一流学者,在重点优势学科组建一流团队;继续高度重视国家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加大引进力度,积极利用平台培养中心青年人才。各中心各方将创新人员交流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双方人员来中心进行合作科研、联合攻关等工作。
学校将积极争取和整合资源,创新各中心资助机制。协同创新中心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向在中心工作的外国专家和其他外籍专业人员、以及中方外派交流的固定人员提供与国际衔接的按贡献配置的薪酬待遇。除2011计划专项经费支持外,协同创新中心将积极争取和整合现有各项资源,包括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湖南省海外人才与智力引进项目、湖南省教育厅“海外名师”项目、国家公派留学资助项目。
三、加大学生培养与国际交流力度,扩大学生国际交流规模,提升合作培养人才的层次
以协同创新中心为契机,深化与现有国际合作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继续整合、挖掘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和建立与其他一流高校的合作伙伴关系。
我校将“招进来”和“派出去”作为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重点,强调两手抓,深入利用协同创新中心所带来的良好机会,使“招进来”和“派出去”得到全面发展。
依托我校现有的各类长短期学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大力扩展学生国际交流,持续扩大规模。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双方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强化国际合作培养学生项目模式、学生短期赴境外学习和培训、大力推动孔子学院暑期班、开设国际化课程和专业、探索双学位和联合学位授予机制等。
依托我校国际化课程、以英文教授的专业课程和全英文学位项目的全方位建设,利用已经合作的国际院校资源,着力推动派出学生进行长短期留学,着力提高来华外国交流生的数量和水平,吸引更多的海外名校学生来校学习,从而实现学生国际培养和交流的双向良性互动,通过协同创新过程中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改革,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创新人才。
四、促进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收益与风险防控体系
协同创新中心将以“合作共赢、利益共享”为原则,鼓励多出成果、多出好成果、多出产业化前景好的成果。协同创新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和保护,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
1. 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环节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切实做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防止各中心产出的知识产权流失。
2. 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及时化解风险和矛盾;激励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地方、国家和社会的能力,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
3. 协同创新中心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收益制度,对中心多个单位共同产生的知识产权,可通过协议的形式或股份制的形式确定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的贡献、归属和利益分配。
五、建立并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区域创新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领地,针对国际交流过程中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的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科技规划和项目计划、科研成果、课题经费预决算、关键设备、资料等重要事项,须建立并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附9:
湘潭大学关于协同创新文化环境建设的意见
(修 订)
为加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校协同创新机制体制构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建设协同创新文化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中心围绕建设目标,突破制约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学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在管理体制、人事体制、人才培养模式、资源配置与共享、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文化等方面进行探索,争取更好地创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
第二条 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支持中心大力培育自由开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第三条 尊重人才、倡导贡献。强调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才的成才、队伍的汇聚、潜能的发挥为出发点,构成人才辈出的文化环境,打造大师加团队的格局,实现中心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
第四条 提倡敢为天下先、敢冒风险的精神。营造宽松、自由、和谐的科研氛围,鼓励科研人员对前沿性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实行鼓励大胆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实现协同创新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强化互动交流。重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与师生交流,定期举办韶风名家论坛、开展学术沙龙。引导和鼓励中心科研人员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交流学习模式,开拓视野,转换思路,激发创新;鼓励中心学生成立创业团队或发起学术论坛等,提供经费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六条 鼓励创新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设立原始创新奖和重大影响力奖,鼓励中心人员就某一重大问题进行持久深入研究,在业绩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中心积极探索创新。
第七条 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把科研诚信作为人员聘用、考核评价以及团队考核的必要条件,把学风道德建设作为中心的重要职责,成为学术道德建设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