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党发[2014]19号

 

为加强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约束机制,增强财务运行中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湘教工委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系、部)、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单位机构。

第二条  各单位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财务工作机制,财务查询系统查询权限向各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开放。

第三条  各单位应由行政正职提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二级单位除党政正职之外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是副职,未设副职的二级单位可由行政正职代理);

2. 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法规水平,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

3. 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工作责任心强;

4. 理财科学、民主、务实、高效;

5. 厉行节约,廉洁公正。

第五条  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拟订单位经费管理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2. 负责组织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编制、申报、考核等工作。

3. 负责单位收费管理工作。

4.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工作。

5. 负责单位各种收入与支出账务的核对、查询等工作,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报告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6. 负责对单位教职工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

7. 负责向二级教代会报告本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情况。

8. 负责单位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按以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审批负责人:

1. 各学院(系、部)可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批,也可根据分工由班子成员负责划块经费的审批。

2. 教务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人事处等七个部门的基本业务与管理经费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批,其余经费根据分工由班子成员负责划块经费的审批。

3. 其他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单位机构等单位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制”,具体要求:

1. 单次报销总金额在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或划块经费审批人)审批;单次报销总金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由党或政正职与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或划块经费审批人)联合审批。

2. 单位各项津贴福利性支出、单次报销总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劳务费、接待费、用车费支出,由党或政正职与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或划块经费审批人)联合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将确定的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或划块经费审批人)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并将党或政正职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或划块经费审批人)签名式样填报《经费管理预留签名卡》(见附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或划块经费审批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后立即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