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学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紧密围绕我校建设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育人为本,科学选才,规范管理,招收思想品德好、运动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高素质人才,特别注重招收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综合素质较高的考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严格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报考条件明确,工作程序规范,选拔办法公开,录取结果公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标准,切实提高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度。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我校体育运动的开展,促进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招生简章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是我校向社会公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开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招生项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报名程序、资格审查、体育专项测试、信息公示、录取办法、入学复查、监督机制、咨询联系方式,以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简章表述要准确、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和误导考生。
第九条 招生简章由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制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湘潭大学招生网(http://zhaosh.xtu.edu.cn/)以及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项目、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
第十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为教育部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文件批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应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确定,由体育教学部提出建议计划(项目计划应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后,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总计划不超过我校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专业为除艺术类专业之外的所有普通本科专业。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当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其运动员等级证书必须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备案,能够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等级查询系统”(http://jsdj.sport.gov.cn/)核实。
第六章 报名程序及报名材料
第十五条 考生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程序报名。
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材料包括《湘潭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体育专项测试报名表》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其中,《湘潭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体育专项测试报名表》应经考生所在中学教练员、校长签字确认并加盖中学公章。
报名材料须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达或直接送至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七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考生报名材料是否齐全、报名信息是否真实、报考资格是否完备。
第十八条 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体育专项测试。
第八章 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九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标准严格按照学校当年度制订的《湘潭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体育专项测试评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测试报名时间安排在教育部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文件公布以后,学校每年度集中举行一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聘请专家,组成专项测试专家组。
第二十二条 体育专项测试须现场由测试员、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三方对测试成绩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体育专项测试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录像,录像资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存档,以备抽查或复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测试费,测试费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学校规定使用,用于测试有关的开支。
第九章 文化课考试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报名条件且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拟申请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其他考生均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六条 我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培养要求,结合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成绩分布,自主划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独招生文化课合格分数线及录取考生文化课成绩在我校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公示的此类考生拟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录取基本要求为一般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且公示的此类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第十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工作小组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分项目计划根据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我校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并按照考生的专业成绩排序。
第三十一条 参加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的考生文化成绩需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课合格分数线要求,并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其中:运动健将、国际健将按专业成绩占80%、文化成绩占20%折算为综合成绩,一级运动员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为综合成绩。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湘潭大学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合格考生信息。
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中学、运动项目及等级、参加测试的项目和成绩、文化课考试类型和成绩,以及学校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合格标准、录取要求等。
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需降低文化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公示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单独招生考试条件且成绩合格的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后,按照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单独招生考试录取人数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测试成绩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由我校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由我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分别在我校招生网、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招生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批准,办理录取手续,这部分考生录取人数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录取规定的进档考生,我校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分省分专业按照招生计划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一章 入学及复查
第三十六条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服从我校安排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训练。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训练成绩与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比赛成绩有明显差距或经核实有其他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纪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731-58298658、58292015。
第四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发现有把关不严、私自降低标准、违规向考生做出承诺或其他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将依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测试员、教练员、工作人员须签订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四十二条 除测试费外,任何个人、单位、组织不得收取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有关其他财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规定如果与教育部、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新政策有相悖之处,以教育部、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201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湘潭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大政发〔2015〕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