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保发〔2026〕1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 文号 湘大保发〔2026〕1号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6110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110日印发

 




湘潭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要求,规范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软硬件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化服务等建设项目。电子资源服务、办公硬件更换及维护、科研项目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按建设主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公共信息化项目:由网络与信息中心统筹建设,面向全校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息化服务。

(二)业务信息化项目:由校属二级单位在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下组织建设,旨在满足二级单位业务运行与管理的信息化需求。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立项、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评价等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以“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为原则,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防止盲目立项和分散重复建设,对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推动信息化建设向集约共享转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与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受理、技术审查、立项论证,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沟通协调、技术指导与服务支持,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与验收,组织评价。

计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管理。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提出建设需求和承担建设任务的二级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具体实施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申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以及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用户培训等工作。

涉及多个单位共建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协调共建事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应紧密结合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整体进展和本单位信息化需求,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按优先级排序,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报送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信息化项目以集中申报为主、灵活申报为辅。针对“公共信息化项目”,由网络与信息中心开展项目申报;针对“业务信息化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开展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初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技术路线、性能设计、安全规范和数据标准等内容。业务系统类项目涉及其他单位管理业务的,还需经过所涉单位对该项目的相关业务流程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项目入库论证。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财务、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信息化专家对项目的申报条件、项目排序的合理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的预期效益进行论证。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论证的材料准备和问询答辩。通过论证的项目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每年信息化立项项目的遴选来源。

第十一条 审批立项。信息化项目经审核、论证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报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审批的项目纳入学校信息化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学校立项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采购,签订合同,开发测试,部署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同时应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和一名项目联系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发生变更需及时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报备。网络与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承担技术咨询、项目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学校系统集成和数据共享的规范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系统所需的服务器、数据库、存储等基础设施资源,原则上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规划建设并提供服务。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流程实施信息化项目后,根据实际需要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出资源分配申请,由网络与信息中心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承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完善建设方案,信息化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建设。

第十七条 阶段性检查。网络与信息中心依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及时了解督促项目进展,监控关键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验收预审。在执行资产购置验收程序之前,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验收预审。预审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审查数据标准、数据共享和业务集成的落实情况,确保项目与校级平台的对接整合;

2.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试用并收集用户意见,从功能和用户体验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 检测项目的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提交相关安全检测报告,必要时还应根据相关法规实施等级保护定级检测。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按照合同设计要求建成,满足用户使用需求,经测试或试运行合格,明确售后服务措施并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按学校采购与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需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对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含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实现从形成、流转到归档的全过程管控。新建、改建或扩建信息系统及信息化基础平台时,应同步规划并逐步完善电子文件在线归档功能。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更新和维护升级,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配合网络与信息中心完成网络安全问题整改,定期检查业务系统的运行状况,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开展项目质保运维工作。网络与信息中心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后期运维工作,做好网络通畅、数据对接、网络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宣传推广、开展用户培训,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永久关闭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做好数据备份或迁移,向网络与信息中心申请结束该项目。经同意后方可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六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运行一年后,网络与信息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运维管理、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和优化信息化项目。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