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校领导,校党委委员。 |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26年10月22日印发 |
湘潭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强化学校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1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湘发改公管规〔2025〕56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学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评定分离”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采用“评定分离”。
第五条 学校将“评定分离”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定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决策,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容错情形范围。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是否需要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取综合得分前3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以不排序的方式向学校推荐。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学校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学校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学校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第九条 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质询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招标文件明确的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条 学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定标会议前组织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或质询小组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牵头,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为固定成员单位,采购项目相关部门为非固定成员单位参加。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定标工作方案,在定标会议之前报校纪委备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要素、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定标流程等。定标应严格按照定标工作方案执行,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一般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单位。
行业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校长应当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考察或质询成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定标一般采用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定标如采取集体议事法、因素法或其他方法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实力、资质等级、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能力、未结诉讼情况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学校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定标工作方案组织定标会议,主要程序为:
(一)宣布定标纪律、规则和流程;
(二)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及考察质询等情况;
(三)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方式独立行使投票权。
定标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连续清晰可辨。定标委员会应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方法、考察或质询情况(如有)、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报告是招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定标结果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定标报告报送招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可以按照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定标委员会成员、工作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考察或质询情况、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在中标人确定前,定标报告及相关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统一密封保存。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评定分离”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