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按照《湘潭大学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学校依照法定职权和规范程序,对重大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科学评估,以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  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公开、科学评估、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把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使各项重大决策成果惠及广大师生员工。

(二)民主公开。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科学评估。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客观规律办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 分级负责。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影响大、涉及面广、关系学校改革稳定和发展全局、与广大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事分配、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它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有关事项。

(一)发展规划。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规划),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学院(系、部)及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改革等重大事项。

(二)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三)科学研究。科研体制改革,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改革,科研业绩认定与考核办法改革。

(四)人事分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教师聘任制改革,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学校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或影响较大、存在风险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其它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有关事项。学校重大活动的安排,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措施,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

第五条  凡是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均须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风险评估由重大决策提出单位承办。重大决策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协助、配合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监察部门对风险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风险评估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无需专门进行风险评估,即重大决策提出单位经过预判认为风险很低而不必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第二类是自行组织风险评估,即重大决策提出单位经过预判认为风险较高,必须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第三类是第三方风险评估,即重大决策提出单位经过预判认为风险很高且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第一类和第二类由重大决策提出单位决定并实施,第三类由重大决策提出单位报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实施。

第八条  风险评估承办单位自行风险评估的,可以采用公开征求意见、抽样调查、专家论证、专题座谈、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风险评估承办单位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九条  风险评估须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和可控性评估等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学校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学校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内容是否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基础,是否得到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支持。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可控制在预期的范围内;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预防和化解风险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是否能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并取得大部分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风险评估须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级。对风险等级定为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决策事项,须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预案。最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风险评估事项、风险评估分析论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风险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预案及对策建议等。风险评估报告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再进行风险评估,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进行风险评估,或在风险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风险评估后不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无视风险作出实施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