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按照《湘潭大学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学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组织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影响大、涉及面广、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全局、与广大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教职员工的人事分配、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

(二)涉及广大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可能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上级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

    凡是按照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学校不予讨论通过。

第五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即决策提出单位负责组织。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举行听证。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做好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于听证举行前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公布以下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在学校网站公布听证会要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代表名单。

第七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等人员组成。除法律规定外,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决策承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担任,或由校长指定。直接参与决策方案起草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陈述人由承担决策方案起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担任。

  第八条 听证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熟悉听证事项,知晓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除邀请的听证代表外,须与听证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为1520人。听证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遴选,或委托学校二级单位推选,或邀请相关专家等方式产生,其中申请参加和委托推选参加担任听证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报名参加听证会且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数多于既定人数时,应当随机选择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少于既定人数时,应当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参加听证会,并委托学校二级单位推选产生其他听证代表。

 师生员工申请旁听的,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听证公告的要求确定听证代表后,在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通知听证代表和其他参加人,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向决策承办单位请假,并提供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事项意见书。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无须举行的,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取消,但要及时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提出听证要求,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陈述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

  (三)听证代表提问、发表意见。

  (四)陈述人解答听证代表的提问。

(五)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指挥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组织分析、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陈述人负责陈述拟决策的内容、依据及理由,答复听证代表的提问。

 听证记录人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作为备查资料。

  听证代表可在听证会举行前收集群众意见和相关资料,在听证会上就决策方案发表意见,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第十四条 听证笔录由听证记录人、主持人、陈述人、代表签名并存档。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到会人员情况、是否公开及其原因等。

  (二)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

  (三)主持人的总结。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听证报告》,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处理报告》,说明意见采纳的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

    听证事项决策方案报学校审批时,《听证报告》和《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应当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学校审议。学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听证报告和实际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作出决策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在学校网站等有效载体上公布听证情况及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