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湘潭大学章程》《湘潭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实行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制度。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五)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清单制度。具体清单以及清单的修订,由党委会审定。

 

第三章  程序与规则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者会议召集人)确定。

无特殊情况,党委会不讨论临时提出的议题。

第七条  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意见或者建议后,向会议提交议题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者建议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

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重大事项,会前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预测分析和科学评估。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八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提交党委会的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周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一至二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

当周提交的议题一般不在当周讨论研究。

第九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与校长沟通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基本共识。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指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十三条  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或者决定。

会议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包括:对提交讨论决策问题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协)办单位或者主(协)办人;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有关人选应当经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考察,经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集体审议并提出建议方案后,方能提交会议讨论。如原拟人选被会议否决,则应当由组织部门重新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人选后方能再次讨论。未经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考察提出的人选,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讨论行政干部任免,应当在会前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选拔任免干部,组织部门应当在会前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批的重大事项,党委会应当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八条  党委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校长审签,由党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后两天内分送校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委办公室、校纪委负责人。议题原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发件、会议纪要等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条  党委会结束后两天内,党委办公室应当拟定会议纪要公开稿,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由分管党委办公室的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重要事项应当报请党委书记审定后公开。

对于事关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经分管党委办公室的校领导(或者报请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党委会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也可以由会议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明确由部门和单位执行的议决事项,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后两天内以“党委会决定通知单”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告知,明确需执行落实的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落实。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分管校领导应当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执行落实党委会议决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执行落实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在党委会决策后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照原决议或者决定执行时,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对原决议或者决定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结论应当提交下次党委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议决事项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党委办公室可以“党委会决定事项催办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督查或者催办。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系列的干部由党委书记签发文件以校党委名义任免,行政系列的干部由校长签署任免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