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 校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校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成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现代大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校党委),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及时换届。
第八条 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必须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五)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需要校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校党委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校党委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校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第十一条 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和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校党委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应当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经常进行交心谈心。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校领导班子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应当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进行交心谈心,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校领导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大财务、项目招投标、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校党委应当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校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书记应当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校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校党委应当加强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学院(系、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校党委决议,或者因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大党发[200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