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党发[201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奖励等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经费的审计;

(八)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科、学位点、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的申报;

(九)学校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

(十)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一)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学校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四)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工作机构、学院(教学部)、校级科研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二)校级领导及后备干部、上级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学校学术、学位、督导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或推荐;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部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或专项工作小组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实际情况,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清单及清单的调整,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拟定,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领导负责督促落实,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执行及督查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校纪委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拟定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年度报告,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省教育纪工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