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我校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各级党委、党务印章、所有学校为从事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事务活动所刻制的印章、学校为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所刻制的印章、学校为规范内部管理所刻制的内部印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印章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分类管理、权限明晰、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印章按照以下类别分类管理:

(一)学校党政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党委印章(以下简称“校党委印章”)、“湘潭大学”行政印章(以下简称“校行政印章”)、“湘潭大学”钢印、校长签名章。

(二)二级单位党政印章(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印章”)。包括各院、系、所、室,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党政公章以及校团委、校工会行政印章

(三)对外业务专用印章。指学校或校属单位为办理专门对外业务刻制的印章。

(四)校内组织及校内业务专用章。指挂靠在学校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内部专门组织、社团印章以及用于专门办理内部业务、党务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及学校授权审核和制发。各校属单位、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公章。

第六条  印章启用应报党政办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新印章启用前党政办应做好戳记留样,备案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印章管理人、印章责任人。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启用。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需停用相关印章的,党政办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下发停用通知。

第八条  因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印章损坏,或印章规格样式发生变动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党政办复核后开具介绍信至指定地点刻制。

制印后须到党政办公室交还旧印章,办理备案登记,并由党政办下发印章停用、启用通知后,新印章方可启用。

第九条  印章停用或作废的,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将停用或作废印章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交档案馆留存。

第十条  校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作为印章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印章和用印,不得指定学生或非本校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作为印章管理员。印章管理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严格审核用印材料是否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印章管理员不得负责所保管印章的审批。

除经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本单位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本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党政办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个人,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印章管理,但是本章第二、三、四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校党政印章

第十四条  校党政印章应当由党政办根据国家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刻制。

第十五条  校党委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一)以校党委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公文用印;

 (二)以校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用印;

 (三)以校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用印;

 (四)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五)出国政审用印;

 (六)党委介绍信用印;

 (七)其他以校党委名义出具的文件用印。

 第十六条  校行政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文件材料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任务书用印;

(三)学校名义颁发工作证、公费医疗证,招生录取通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用印;

(四)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用印;

(五)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用印;

(六)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的用印;

(七)其他需以学校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钢印的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书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十八条  校长签名章具有法人签名效力,用于以下范围:

(一)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的用印;

(二)以校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印;

(三)合同、协议、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的用印;

(四)其他应当加盖校长签名章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校级党政印章的,应当先填写《用印审批单》,根据事项权限经本单位领导审阅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需盖校长签名章的,应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常规性工作如成批办理的证书、聘书、证件(毕业证、学位证、学生证、工作证)需盖学校印章或校长签名章的,由业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凭有经办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印章使用申请,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备案后用印。

    除学校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校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其他使用校级党政印章、校领导名章均须填写《用印审批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出的公文、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应当凭文稿、用印审批单、会审单上的校领导签字,使用校行政印章。

第二十二条  需要加盖校行政印章的对外外文函件,应当先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及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主管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经校长办公室校核、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开具学校介绍信时,各单位应当在“转开介绍信”上工整、详细填写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并由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校行政印章。

第二十五条  需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证明的,所涉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先对用印内容进行核实,凭业务主管部门的校内证明至党政办办理用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私人事务;

(二)没有具体内容或未填写内容的材料,空白介绍信;

(三)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多处或关键字涂改或字迹不清晰的文件材料;

(四)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书、函件、材料、报表等;

(五)用印经办人非本单位职工的;

(六)其他不应当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三节 二级单位党政印章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印章刻制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政办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审核并开具介绍信后,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至指定地点刻制。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委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一)以党支部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公文用印;

(二)以党支部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用印;

(三)以党支部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聘书用印;

(四)其他需以党支部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一)以自身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等学校内部行政业务用印;

(二)在国家行政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向国家行政机关报送各种申报、证明、报告等文件材料;

(三)其他不对外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需要以二级单位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二级单位印章不得用作对外签署任何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聘书等。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党支部印章应当经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党委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委托二级单位党委副职代为审批。

二级单位行政印章应当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行政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委托副职代为审批。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用印,并就用印审批承担纪律责任。

第四节   对外业务专用印章

第三十一条  对外业务专用印章是以学校名义刻制的,用于常规性或规模性对外专门业务的印章,在具体专门业务方面代表学校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校属单位因需要办理常规性或规模性对外专门业务需要刻制业务专用印章的,应当填写印章刻制审批表(附件一),明确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印章责任人、印章管理员、印章样式。

印章刻制审批表经党政办审核、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校长审批决定是否授权刻印。

校长批准同意刻印的,由党政办审核并开具介绍信后,由校属单位指定专人至指定地点刻制。校属单位应当将印章刻制审批表以及印章印模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校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审批表批准的权限范围和使用程序使用业务专用印章,不得用于批准权限范围外的任何业务。

第五节  校内组织及校内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校内组织及校内业务印章包含以下范围:

(一)处理专门党内事务的印章,如党委办公室机要收发专用章、党费专用章等。

(二)经政府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组织、社团、学术研究机构印章,如学术委员会印章、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章、老年大学印章、学生社团章、流变力学研究所印、旅游科学应用研究所印等。

(三)为办理专门的校内业务便利而设置的内部业务印章,如学生注册章、档案密封章、图书验收章、资料室章等。

(四)必要的校内科级机构印章,如院系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章、二级团委组织印章等。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或挂靠的管理机构,如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需刻制印章的,由机构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刻章申请,附上有关政府部门批文的复印件,并出示批文原件,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办出具学校证明,并办理刻制。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校内组织、团体、科研机构,由党政办根据学校的批准文件审核并开具介绍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至指定地点刻制。

二级单位因业务办理需要刻制校内组织及校内业务印章的,应当填写印章刻制审批表(附件一),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印章管理员、印章样式。印章刻制审批表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业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批准文件或印章刻制审批表批准的权限范围和使用程序使用校内组织及校内业务印章,不得用于批准权限范围外的任何业务,不得用作对外签署任何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聘书等。

处理党内专门事务的印章,按照党内的相关规定或使用惯例执行。

第三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丢失印章,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触犯刑事法律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不符合审批表批准的权限范围和使用程序的,审批人或印章管理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就失职承担纪律责任。

校内组织及校内业务印章的使用不符合学校的批准文件或审批表批准的权限范围和使用程序的,审批人或印章管理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就失职承担纪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湘大政发【20018号)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